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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公诉刑诉〔2018〕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31982********,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墨江县**镇**街**号,现住墨江县**镇**街**宿舍**楼。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0日晚,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白某某,沿墨江县联珠镇回归大道由双胞大酒店方向往新建路方向行驶,20时08分许,当所驾驶的车辆行驶至医药公司环岛处时被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李某某呼出的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21mg/100ml。经云南赢鼎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李某某的血液中含140.23mg/100ml乙醇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口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白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金

2018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墨江县**镇**街**宿舍**楼,联系电话:1591296****。

2.移送本案卷宗2册,起诉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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