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大关县****社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大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其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大关县城**路行驶,车行至**小区300M(**新区**幢)处左转弯时,车辆侧翻倒地滑行与对向行驶的云C*****警车相撞。经检验鉴定,被告人李某甲体内乙醇含量307.20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刘某某、盛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及辩解;4.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乙醇含量鉴定书等;5.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玉军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10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