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19〕***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91988********,云南省云龙县人,白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云龙县**乡**村委会***组**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日凌晨0: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无号牌电动两轮摩托车沿大凤路由昆明至下关方向行驶至大凤路K10+800米处时,遇在同车道内步行逆向行走的行人尼某,因避让不及,其所驾车头与尼某相撞后倒地,造成2人均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尼某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为轻微伤。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69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且制动性能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并肇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素莲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3150647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