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48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03月01日生,身份证号码5326271983********,壮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云南省广南县人,家住**镇**村委会**二组,因本案于2020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南大道金园商务快捷酒店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李某某进行呼出酒精气体检测结果为319mg/100ml。经鉴定,李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362.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到案说明、提取血样登记表、呼出酒精气体检测结果单等书证;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7.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的从重处罚情形,但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娅
(院印)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47****02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0页;
3.《量刑建议书》1份;
4.光盘2张;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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