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51996********,彝族,云南省石屏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镇**村委会**村**组,现住弥勒市**镇**公寓**室。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出租车,沿弥勒市**路由东向西倒车过程中与一辆停放在临时停车位内的小型面包车相撞,造成云******号小型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9.75mg/100ml。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丽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509688****。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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