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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现住昆明市东川区**镇**村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号牌为云******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东川区**路**街交叉口50米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3.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等;4.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秋莲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东川区**镇**村委**组**号,联系电话1890880****;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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