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4********,拉祜族,文盲,农民,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镇**市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日20时3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云JW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澜沧县拉祜广场与东朗路交叉口K0+50M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37mg/100mL血,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危险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金良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保候审于自家中(联系电话:15198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9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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