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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92********,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红河县**镇**路**号。2011年8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红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红河县**路**医院门口时,被红河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为107mg/100ml。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干建血液中检测酒精成分,含量为117.55mg/100ml。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李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度裁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毅荣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联系电话:15912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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