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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5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69********,苗族,云南省蒙自市人,文盲,农民,住蒙自市**镇**村委**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6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蒙自市**路**小学门前路段,与付某某驾的云******号超标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道路交通事故。经蒙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付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7.75mg/100ml。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军军

检察官助理:李璟颢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287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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