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组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55********,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3月7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罚款300元。
本案由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10时56分,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镇**村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李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14mg/100mL。2020年10月21日经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等书证;2.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照片;3.司法鉴定意见书;4. 讯问被告人李某某笔录;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约束,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案情、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现实表现等因素,建议判处李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商玉恩
(院印)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