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5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会昌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9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车牌:赣B*****)搭载妻子陈某某从**乡**村自己家前往会昌县城,行驶至**村村委会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王某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车牌:赣B****)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陈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9mg/100mL。经鉴定,陈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陈某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保华
检察官助理:周东城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居住在家,手机183********。
2案卷材料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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