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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公诉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6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镇**村,2019年4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9年6月24日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徐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5日被徐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驾驶冀F****5轿车与楚某某驾驶的冀F****9号轿车在徐水区**镇**村公路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后经法医检验,李某某驾车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40mg/100ml。经事故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双方达成补偿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被害人楚某某陈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淑萍

检察官助理:马雷雨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自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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