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南检一部刑诉〔2020〕Z2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6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户籍所在地乌兰察布市商都县,现住乌海市海南区**镇**市场东门**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日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乌海市海南区国道109线1124公里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8.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珏
检察官助理:张璇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的处所乌海市海南区**镇**市场东门**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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