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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包石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7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现住内蒙古包头市石拐区百草沟村**号,无违法犯罪记录前科。因本次交通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5日,自2020年1月11日至2020年1月16日止;被刑事拘留3日,自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1月20日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包头市公安局石拐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自2020年1月20日至2021年1月19日止。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石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我院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5时46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经检验,血中乙醇含量102.5mg/ml)驾驶“五菱”牌蒙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包石一级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5公里加35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车道内王某某驾驶的正在停驶的蒙B*****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之道路交通事故,车上无人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向北逃离事故现场,后于2019年12月21日17时许到石拐区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人员电子档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人员电子档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3.包公交公交决字【2020】第150205-20000259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收罚款收据

4.包公交警行罚决字【20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包头市拘留所行政回执,拘留证,释放通知书,取保决定书

5.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石拐区大队出具的第150205120190500003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6.石拐交警大队出具的工作记录

7.在职证明

8.无犯罪记录证明

9.石拐区五当召镇白草沟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10.到案经过

二、证人证言

王某某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

1.包公交(石)呼酒检字【2019】第187号《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报告》

2.包公交(石)呼酒检字【2019】第188号《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报告》

3.包公交鉴(酒检)字【2019】312912号《理化检验报告》

    4.包公交(石)检字【2019】第0054号《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五、勘验笔录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

2车体痕迹勘验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经检验:血中乙醇含量为102.5mg/100ml)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勇 

                               检察官助理:季红敏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在其处所被取保候审158486838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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