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7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拓城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6月6日23时许,酒后驾驶汇众牌中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京A****0)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路**路交叉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8.7mg/100ml。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怡
检察官助理:胡洪森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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