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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86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04198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中国**有限公司**研究院**,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大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21日2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林萃路10号院东门处,酒后驾驶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ADU****号)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6.0mg/100ml。

被告人李某某于案发后被当场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春敏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补充材料:1份;

6.冻结款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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