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赣******小型汽车在本市高新区创新一路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95mg/100ml,后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55.58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酒精检测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平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7098****。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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