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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11621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江西**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南昌市高新区****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4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赣******小型汽车在本市高新区创新一路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95mg/100ml,后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55.58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酒精检测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平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7098****。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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