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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1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111996********,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镇**村**组**号,现住址本市包河区**花园**栋**室。2018年12月9日因非法存储危险物质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拘留4日;2019年7月19日因非法贩卖危险物质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拘留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22时2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沿本市铜陵路高架桥由北向南行驶至**路**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8.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和查询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吹气检测、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琼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电话15056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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