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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11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住**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经吉林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17时1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吉B****7号二轮摩托车,沿船营区农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吉林市一中门前处时,与路边灯杆相撞,造成车损及李某某受伤,李某某对事故负全责。李某某被送到吉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民警到医院抽取静脉血。2019年8月19日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95.87mg/100ml。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且驾驶车辆已达报废标准,驾驶摩托车与驾驶证上准驾车型不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提起和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前科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工作说明等。

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海英

检察官助理:姜乃源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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