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行至德惠市**街与**街交汇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李某某送检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2.59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且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武洪丽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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