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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泉院一部刑诉〔2020〕Z2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41985********,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查明:

2020年9月11日00时11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昭君路与滨河北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4.0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旭

检察官助理:杨群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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