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二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5198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四川省南充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号**栋**单元**号,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R****警的荣威牌警车,搭载张某某、吴某某沿本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新下街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华新下街华龙桥桥头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分局民警现场挡获。
经抽取血样鉴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4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小翠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路**小区**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3890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