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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诉刑诉〔2017〕3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6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人,户籍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镇**组**号,因本案,于2017年2月2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25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4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云******小型轿车,从云南省永善县经水麻高速行驶至宜宾市翠屏区,行至宜宾市翠屏区岷江桥头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现场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99毫克/100毫升。对其血液样本提取并送检。经检测:送检李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84.09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卓梅

2017年6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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