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川A*****小型轿车从德阳市城北圣风村“海棠苑农家乐”出发准备回德阳市区凯瑞特酒店,21时04分许,途经漓江桥辅道与莹华山北路交汇处时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李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3.0mg/100ml。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8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1.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住德阳市**小区**栋**单元**楼,联系电话 18980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光碟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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