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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11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住四川省德阳市**小区****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川A*****小型轿车从德阳市城北圣风村“海棠苑农家乐”出发准备回德阳市区凯瑞特酒店,21时04分许,途经漓江桥辅道与莹华山北路交汇处时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李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3.0mg/100ml。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8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1.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住德阳市**小区**栋**单元**楼,联系电话 18980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光碟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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