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一部刑诉〔2020〕Z1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197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77********,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住汉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汉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I2月2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川T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汉源县富泉镇方向往九襄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108线2535km+40Om(小地名:148)处车辆发生侧翻,造成李某某受伤,川T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汉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3.0mg/100ml。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为证;被告人亦有供述与辩解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李某某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李某某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晖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汉源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7781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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