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电工,现住四川省蓬溪县**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晚,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蓬溪县赤城镇锦绣豪庭兰苑沿玉泉街向姜家湾方向行驶,次日凌晨15分许,至玉泉小学处时被执勤交警挡获。经对其酒精呼气测试后带其至蓬溪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两支送检。经鉴定,从所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8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婷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13551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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