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87********,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哈尼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墨江县**镇,住墨江县**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黄某某驾驶云******号轻型自卸货车,由新安大沙坝往墨江县城方向行驶。12时5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张巴线11公里400米处时,与对向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墨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经云南玉溪市铭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此次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云南赢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样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306.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口证明;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荣
2021年1月7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墨江县**镇**组**号,联系电话:1821408****;
2.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15_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