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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龙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州县**乡**村**屯)。2019年10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李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黑E****2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庆市龙某某**路**岗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黑龙江省众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常驻人口基本信息查询、无犯罪记录证明、非党员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取保候审保证金收据等;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黑龙江省众大司法鉴定中心黑众大[2019]毒司鉴字LF1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丽杰

检察官: 徐  超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及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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