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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和其朋友杨某某在**大厦喝酒。当日晚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和其朋友酒后欲离开**大厦,在酒店客房部门前遇见在此工作的葛某某,葛某某看到三人喝酒,便询问是否需要帮忙开车送其回家。被告人李某某见此,想让葛某某开车送其回家,便去挪自己的车,后被告人李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陕H****3**牌小型轿车,在**大厦停车场倒车时,与黄某某驾驶的陕E****K号**牌小型驾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道路交通事故一起,被告人李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后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5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利侠

检察官助理:刘凯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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