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8********,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号,现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号。2011年7月21日因寻衅滋事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6年1月8日因殴打他人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罚款500元;2019年11月9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7日0时46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甘E*****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秦州区**路公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李某某拒不配合,民警遂将李某某带至天水市四O七医院抽取血样。经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的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辨认、指认笔录、视听资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萍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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