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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公诉刑诉〔2017〕33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3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天津市河西区,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门**室,现住天津市津南区**公路****。2013年7月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天津市交通管理局津南支队罚款1800元、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2017年4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7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JF****的灰色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途经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南路与西园道交口处,被执勤交通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李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41.9mg/100ml,系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照片等物证;

2.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法律适用和适用速裁程序均无异议,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文峰

代理检察员:钟  叶

2017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津南区**园**号;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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