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9日23时17分许,李某某驾驶蒙G*****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沙日浩来镇三家子村刘某甲家,将刘某甲家门门玻璃砸碎后,刘某甲报案,民警到达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3.33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归案说明、呼气式酒精检测单、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保存证件清单、驾驶证照片。2. 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人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悔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田凤丽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