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3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83********,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2月26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审查起诉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2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娄底市娄星区新星北路梅子湾大桥北侧路段,被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案发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6.3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心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攀峰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0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