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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4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人,住河南省孟津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1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8时左右,在洛吉快速通道孟津县**镇**村东侧辅道天桥下,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豫******号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与被害人朱某某由北向南驾驶的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被害人朱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所送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7.3mg/100ml。经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当事人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和谅解。

2020年11月03日23时16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豫******号两轮摩托车沿**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孟津**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所送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6.5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事故车辆照片;2.书证: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协议书、赔偿凭证和谅解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且再次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金轮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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