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沙检公诉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西立交**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9日被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注销的宁E****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沿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鼓楼西街与应理街交叉口向北200米路段处左转弯时,与杨某某驾驶宁E****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该路段时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李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经中卫市公安局交通支队静态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8.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贺继宏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40845****。

2.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