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大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路**,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路**号,无业。2019年09月17日因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一大队予以罚款叁仟伍佰元,并处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10月20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22时16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宁B****8绿色“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大武口区世纪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世纪大道与解放街路口向北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5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3000元,并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萍
检察官助理:张卓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9523****);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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