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55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4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2194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安丘市**镇**村人,现住**村**号,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邦德”牌红色三轮摩托车,沿安丘市某某镇某某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某某大道与某某路交叉口处时,被安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量刑,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绪义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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