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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刑诉〔2020〕Z8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皖 NR****号东风日产牌黑色小型轿车,沿310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310省道232KM+200M处时,与由被害人熊某某驾驶的沿310省道由南向北行驶的皖NB****号吉利美日牌白色小型轿车相撞,事故导致两车受损。事发后,李某某打电话将王某某叫至现场,并让王替其顶包。交警赶至现场后,王自称系皖NR****号轿车驾驶员。后交警对李、熊、王三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并将三人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离开医院后,王向交警承认案涉车辆并非其驾驶。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mg/l00ml;经责任认定,熊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6.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7. 现场监控、民警处警、提取血样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群

检察官助理:顾方瑞

2020年1229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05641****;

2.本案卷宗共壹册(含现场监控视频光盘壹张、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壹张、提取血样视频光盘壹张、讯问视频光盘壹张、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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