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一刑诉〔2019〕45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住蒙城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27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21时30分许,李某某酒后驾驶皖S**号小型面包车,行至利辛县**镇**庄北一公里处,被查获。经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河川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蒙城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