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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寿县**镇*****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7日16时许,李某某因送人就医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寿县炎刘镇石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桥利民医院路段处,与阙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皖******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两车受损。事发后阙某某报警,李某某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民警到达现场后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李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38mg/100ml,民警后将其查获后带至炎刘医院进行抽血采样,经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64.8mg/l00ml。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阙某某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表示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半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肆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坤君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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