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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9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安徽省广德市******。被告人李某某曾因赌博于2019年12月5日被广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皖P*****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德市G233线1819公里处,与董某某驾驶的皖******号大中型拖拉机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出警民警在处置事故过程中发现李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97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遂将其带至广德市第二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董某某、汪某某等的证言;

3.​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属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卫东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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