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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81********,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案发前系宿州**保险有限公司职工,安徽省泗县人,住**街**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0日21时09分,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皖******号小型轿车,沿泗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道与**环交叉口南200米处,被泗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240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42.39mg/100ml,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8月25日主动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波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镇**路**号**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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