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烈检刑一刑诉〔2020〕75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公民份号码341225199104****9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镇**庄**街**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3时46分,李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轿车沿迎淮北市烈山区迎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033号路灯杆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郭某某驾驶的皖******号小型普通客车追尾。2020年4月16日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李某某的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法律文书、户籍信息、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淮北市烈山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
2.证人证言:证人邢某某、田某某、李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笔录: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米育红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手机号19805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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