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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81989********,初中文化,务工,河南省沈丘县人,住沈丘县**镇**村**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9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小型客车,沿界首市界光路由北向南倒车时,与沿界首市界光路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马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皖******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同年9月8日界首市公安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体内乙醇浓度为111.8mg/100ml;2020年9月11日,李某某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丽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238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2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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