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193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村**村**号,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肥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肥东县大邓村乡村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繁华大道路口处,与程某某驾驶的皖******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李某某被带往肥东县人民医院抽血。2020年5月15日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送检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68.0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醉驾刑事案件量刑工作指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款相关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在非单方交通事故中负全责且逃逸,无驾驶机动车资格驾驶,应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妹梅
书记员:周龙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现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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