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村,现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栋**室。2015年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铜陵市原狮子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于2016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0时29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皖G****普通小型轿车自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城山水库行驶至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东城大道顺安政府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当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11.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磊
检察官助理:梁婷玉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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