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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333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村**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9时许,李某某无证醉酒驾驶电动四轮车沿阜合产业园彩蝶湖由西向东行驶至彩蝶湖路与新安路路口西侧路段时与同方向周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侧面刮擦,致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03.6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佳佳

检察官助理:郭文闻

202064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村**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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