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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51981********,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公司员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街**29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月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拘留,于2020年1月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1的黑色小型轿车,沿南阳市医圣祠街自东向西行驶至**时,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血醇检验报告;3、前科情况证明材料;4、身份证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等。5、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杜东翔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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