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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 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16时51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雷丁电动轿车沿寿光市圣城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圣城街与菜都路路口处时,与一辆顺行的二轮电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雷丁电动轿车为机动车,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被害人陈述;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奎君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寿光市**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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