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3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农民,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7日20时3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临沭县**街**路交汇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临沭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54.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海洋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3539*****
_2、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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